第三,坚持稳中求进,要考虑到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急于求成,充分注意策略性和操作性。
在这里,无论是法治形态,还是法治模式,抑或法治道路,都打上了不可磨灭的政治烙印。因此,法治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与党的总政策或总纲领、基本政策或基本纲领相比较,党的具体政策或具体纲领是随着特定历史时期变化了和变化着的社会条件而相应地有所改变,进而成为党组织动员群众完成具体任务的有力工具。显而易见,文明社会的法治现象具有显著的政治性质,绝不存在超阶级、超政治的法治。没有社会主体法权要求的固定化,没有法律调整,没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社会生活就会处于混乱不安的状态之中,甚至导致社会有机体的溃解。
正确认识法治现象的本质属性,是打开法治现象奥秘的一把锁钥。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秩序性和组织性,这种秩序性和组织性是社会自身的内在属性。现代西方法治在主体建构上已经标示出了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长时间以来也已经形成了我们思考法治的基本思维图式,法治即国家与社会关系制度化的秩序状态。
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即新型举国体制)(22)——举全国之力,实行全民总动员——以国家为主导,通过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宣传、组织、投入和管理的全管全控。由国家主导构建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全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框架,但其目的却不仅止于一个体系的完成。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8-2022年)》,科学化和体系化地构建了由中央贯穿到地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党务系统、组织系统、宣传教育系统、政法系统、财经系统、军事系统等的通力合作,各级党政部门拥有了强大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以及资源汲取能力。
(70) 但以权力推动为基本动力的国家建构主义法治也存在着某种专断风险:首先,权力过分纵向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致使社会自治领域的私权利缺乏保障,市场关系和交易秩序失范,市场主体道德滑坡现象频出。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一体治理格局。
参见王志勇:《经典形式法治观的两难困境及克服——从富勒到菲尼斯》,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4期,第138页。法治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一样,是一个系统性、全局性的工程,绝对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应当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中,就问题谈问题式地建设与改革。有学者曾经指出:中国是一个走向现代化的超大国家,超大国家规模和人均资源贫弱构成国家发展的长期制约,在快速和复杂的现代化过程中,要维护超大规模的多民族共同体,有效解决众多人口的民生问题、公平分配和整合社会资源以及应对发展危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可以应对巨大生存和发展压力的集中统一的治理体制。(三)以良法促善治,化解社会转型矛盾 国家建构主义法治或日法治的国家主义进路之所以在很长时间以来遭受非议,其主因就在于担心那种封闭的国家主义所带来的盲目和恣意,进一步挤压社会的存在空间,致使法律与秩序呈现出负相关。
从历史发展脉络上来说,国家从传统走向现代,与其相伴的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即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极大地提升了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的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关。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历程,道路选择问题关涉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怀疑者虽批评犀利,却拘泥于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而缺乏独到的理论创见。
参见习近平:《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载《求是》2020年第18期,第11页。(4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应当由绩效合法性向法理合法性转型,相应地,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认知也应当由革命性政党向法治型政党转变。
(79)诚然,国家建构主义法治是一种赶超型的法治化运动,国家对于法治目标有着非常急切的心理,这本身就极易引起法治建设过程中燥热情绪。政治维度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底色,在当代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核心命题上。
(67)以国家权力推动为基本动力,强调的是国家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解释变量,而不是有着自身利益的行动者。支持者则因没有很好地区分价值论上和方法论上的两种国家主义,(11)致使其陈述无法抛开历史包袱和政治风险,从而显得畏首畏尾、欲说还休。(6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104页。国家建构主义法治一方面要以国家力量最大效率地搭建起制度框架,另一方面还要在国家的帮助下促进社会成长和发展,以期构建良法善治意义上的法治秩序。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中华民族就对不起全世界各民族,我们对人类的贡献就不大。(31)这样的解释框架和现实土壤之于中国并不存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中心主义法治与国家建构主义法治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强调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本位意涵,在实践中很有可能消弭社会与个人。另一方面,国家对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首先得有资源可资动员和提取,没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和自主的私人交往领域,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则无以为继,反过来使现代化陷于停滞。
(24)这种动员具有一种面向未来的、强调行动迫切性的意识形态,并实施直接的计划和对社会急剧的再分层。(21)如此傲人成绩的取得,建基于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也反向背书了那句广为人知的表达: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43)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深度嵌入在我国的政权结构之中,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⑤一部分学者站在积极的角度强调: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和依赖国家权威,采取理性建构的态度,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实现国富民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是一个在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的中国。如此一来,法治非但没有解决好社会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还成了社会的负担,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对法治建设初衷的认同。①早在1925年,毛泽东就指出了道路选择问题之于革命成功的决定性意义。(17)[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9页。
其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东亚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普遍遭受了巨大的战争创伤,二战结束后,人口急剧下降,经济普遍凋敝,亟须快速恢复社会生气。当时的中国,社会资源极为匮乏,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人口规模与社会资源总量之间矛盾尖锐。
第二,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社会自生型法治生长模式。五、结语 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
(4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参见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你有那么多人,你有那么大一块地方,资源那么丰富,又听说搞了社会主义,据说是有优越性,结果你搞了50、60年还不能超过美国,你像个什么样子呢?那就要从地球上开除你的球籍!所以,超过美国,不仅有可能,而且完全必要,完全应该。(52)有良法而无善治之法治,并不值得向往或追求。法律是国家用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面和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观照。(13)有学者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对国家主义做出极为强硬的否定。
因此,国家与集权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视作专制和极权的化身。(22)举国体制并不是新生事物。
新中国建立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典型的举国体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总部署中,先后出现了三个关键性范畴: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
(53)任剑涛:《会社、社会与国家:现代中国的社会运势与国家突起》,载《学术界》2021年第7期,第24页。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尤其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的实绩作为考核、任用、提拔的重要依凭。